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