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