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