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条有效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地不在管辖区域内的,按照规定移送发生地有关部门处理。对本省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