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