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涉及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企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所有权人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