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依法补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超载运输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