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省公安机关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设立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