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配合、行业组织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中介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