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