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生猪产品出厂(点)时,未加施专用检验标志、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种猪、晚阉猪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