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屠宰管理数字系统,强化家畜产品溯源管理。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家畜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屠宰管理数字系统。

鼓励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对待宰、屠宰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