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家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是指家畜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