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

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