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八条有效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家畜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