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家畜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