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一条有效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待宰家畜提供安静环境,保证家畜在自然状态下静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