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决策、政策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方案评审、论证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师、建筑师或者工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意见协商和公众意见征集、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论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