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应当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健全城市、街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改造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等,提高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完善群众健身设施和活动场地,创新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推进适老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