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城镇老旧房屋改造,应当加强老旧房屋定期体检维护、安全管理、改建扩建和拆除管理;优先消除危险和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性能,通过修缮加固、节能与绿色化改造、适老适儿化改造等,改善建筑功能。对老旧房屋,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