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