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五十三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专业清洗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用水户公布检验结果,同时建档备案。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