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