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