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