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企业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查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其他故障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