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