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拆除、改装、迁移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