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用水应当分类定价,供水单位应当按户计量、抄表计价、按量收取水费。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限期安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