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节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用水应当分类定价,供水单位应当按户计量、抄表计价、按量收取水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限期安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