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精简报装材料,推行联合报装,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实现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规定外的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