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