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