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税务机关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等涉税报告和文书,予以必要的诚信认可与专业信赖。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