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