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清水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