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固原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清水河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