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清水河流域,是指红寺堡区、同心县行政区域内的清水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