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固原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探索开展清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清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