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涉及清水河流域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应当加强与固原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可联合申报、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协同推进清水河流域生态保护。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