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110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