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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

第三十条

有效

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对领养的犬只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领养犬只。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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