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三十条有效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对领养的犬只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领养犬只。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