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对领养的犬只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领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