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自治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兽医社会化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