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兽医社会化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