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自治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规约。居住区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对居住区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