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规约。

居住区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对居住区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