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自治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的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