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养犬人购买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