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