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