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