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能培训、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着力完善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