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和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借不动产。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